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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卖淫嫖娼!西昌2个浴足店遭了,多名男男女女被抓

涉嫌卖淫嫖娼!西昌2个浴足店遭了,多名男男女女被抓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刚、邓双艳、敬小英、曹伟、李劲松、林某某、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被告人覃刚、邓双艳、李劲松、敬小英、曹伟、蒋某某合伙在西昌市文汇路开设“浅水湾”足浴店,后更名为“月色小筑”。2016年,覃刚、邓双艳、李劲松、敬小英、曹伟、蒋某某又合伙在西昌市三岔口西巷美丽华大酒店西二楼开设另一个足浴店,增加被告人林某某为股东。几被告人在花鸟市场一茶楼商量足浴店的经营管理及股份分红,决定由敬小英负责联系、招聘“技师”,邓双艳、覃刚负责文汇路足浴店的经营管理,李劲松、林某某负责美丽华足浴店的经营管理。两个足浴店采取每月分红制度,每月10日,由曹伟与负责收银的邓双艳、林某某对账,对账无误后,各个股东按照自己所占股份的比例分红 。为获取高额利润,两个足浴店聘用郑某某、王某甲等四名业务员,负责接待嫖客,介绍保健项目,带领技师供嫖客选择;聘用王某乙、白某某等八名技师在足浴店内给嫖客推背、**、**,足浴店按照约定的比例与“技师”分成。两个足浴店统一购置避孕套、统一安排技师食宿,规定统一的服务价格并以统一编号、排班、规范请假等方式对技师、业务员进行管理。为增加客源,覃刚、邓双艳、李劲松、林某某等人默许技师跟嫖客发生性关系,技师卖淫的收入,由技师自行收取,足浴店不提成。同时,为逃避打击,足浴店内安装了监控和报警系统。2019年6月3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对西昌市文汇路“月色小筑”足浴店、美丽华大酒店停车场足浴店检查时,当场挡获覃刚、李劲松、林某某及技师八人。后相继将邓双艳、敬小英、曹伟、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刚、邓双艳、李劲松、敬小英、曹伟、林某某、蒋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劲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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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麦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吉某某、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西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2020年7月29日西昌市公安局以证据不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麦某某的起诉,本院准予撤回。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2020年5月16日、2020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吉某某在西昌市**乡**生活区附近租房暂住,开始从事介绍卖淫活动,赚取非法利润,其手下掌握有罗某某、海某某、申某某等三名卖淫女。平时由吉某某在**生活区附近街边与来往人员搭讪,招揽卖淫生意,向嫖客介绍卖淫项目,然后叫卖淫女过来让嫖客当面挑选,嫖客选好卖淫女后,以现金或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支付嫖资给吉某某或卖淫女,完成性交易后,吉某某从收取的嫖资中提取介绍费。被告人吉某某给嫖客介绍的卖淫项目包括“快餐”和“包夜”两种方式,“快餐”(发生一次性关系)嫖资为100至150元,由卖淫女带嫖客到附近的**宾馆或出租房发生性关系,吉某某提取介绍费40元。“包夜”(发生两次性关系)嫖资为300至500元,由嫖客带走卖淫女,找地方发生性关系,吉某某从中提取介绍费150元。

2019年9月6日23时50分,刘某某等5名男子来到西昌市**路**宾馆,要求该宾馆老板吴某某找五个“小姐”(卖淫女),他们要“包夜”,刘某某当场通过手机微信支付5名男子的“包夜”费和住宿费合计2700元给吴某某。吴某某随即电话联系被告人吉某某等3人,问吉某某是否有“小姐”(卖淫女)?吉某某回答吴某某有两个。并马上安排站在附近街边的卖淫女罗某某、海某某到**宾馆从事卖淫活动。当晚,吴某某付给吉某某两个卖淫女“包夜”费共计800元现金,吉某某从中抽取40元的介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曾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从事介绍卖淫活动,收取介绍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介绍卖淫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吉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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