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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7〕68号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年09月20日
被处罚单位:株洲北部经济开发总公司

法人代表:袁定良

      由:非法开采

经查实:20179月,株洲北部经济开发总公司在石峰区株易路杉木冲擅自开采片石(石灰岩),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共计非法开采片石(石灰岩)23车,按25/车计算约575吨,属零星开采。我局执法人员于95日现场予以制止并下达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70003234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该公司随即停止了开采,并将开采区回填,同时拆除了碎石设备。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自愿放弃听证。

我局认为:株洲北部经济开发总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株易路杉木冲开采片石(石灰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开采,应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矿产行政处罚部分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株洲北部经济开发总公司立即停止非法开采片石(石灰岩)的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在15天内履行本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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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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