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光辉
案 由:未供先用
经查,2016年7月,株洲市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栗雨办事处王家坪社区、南塘社区土地未供先用,建设建宁翰府项目,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8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6第0004765号)。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项目占地面积9597㎡。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对栗雨办事处王家坪社区、南塘社区土地未供先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供先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国土资发〔2013〕54号)第一部分第二条第2款第3条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没收对其未供先用的9597㎡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对其未供先用的9597㎡土地按4元/㎡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捌仟叁佰捌拾捌元整(¥38388.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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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