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温友根 案 由:非法开采
2017年5月25日,经群众举报,温友根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天元区群丰镇白莲社区开采建设砂石,造成土地矿产资源的破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制止并责令其停止开采,并扣押挖掘机壹台,扣押设备暂存于天元区王家坪停车场内。
温友根在天元区群丰镇白莲社区开采砂石,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属非法开采行为。据当事人交代和我局工作人员核实, 2017年5月期间,温友根共开采5车, 150吨砂石,非法所得1000元,属零星开采。
2017年6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温友根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及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放弃听证
我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开采,应依法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矿产行政处罚部分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做出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温友根立即停止非法开采砂石的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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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