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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7〕61号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年07月07日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力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启中

    由:非法占地

经查:株洲市力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9月与朱田铺村湖塘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湖塘组同意将组上集体土地出租给该公司用于建筑材料堆放场,此次新增租赁土地面积3亩,租金3年一付,现已实际支付给组民45000元租金,租期为10年。20174月,株洲市力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钢架厂房。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钢架厂房实际占地面积2121平方米(其中耕地1607㎡,建设用地284㎡,其他土地230㎡)。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力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朱田铺村集体土地建设钢架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市力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处以每平方米耕地20元、其他土地和建设用地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伍拾圆整(39850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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