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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年05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结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是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依法授权、依法委托承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单位)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执法文书等案卷材料。

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是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下级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案卷,依照统一的评查内容和标准进行的评议考核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负责制定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评查内容和标准,严格评查程序,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 评查机关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应当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保证评查案卷的完整和安全。评查案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评查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 评查机关参与同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评查内容:

(一)执法单位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职权;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执法单位是否具有从事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有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评查内容:

(一)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并合法有效;

(三)行政处罚是否适度;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评查的内容。

第九条 对行政执法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行政处罚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重大行政处罚前是否履行了听证告知义务;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有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等相关法律手续;

(四)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五)情节复杂案件或者重大案件是否经过集体讨论;

(六)是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九)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是否有合法票据及物品清单,是否遵守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十)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质量的评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做到一案一卷;

(二)卷宗封面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写;

(三)卷宗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四)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五)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六)其他有关立卷质量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并将评查情况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采取重点评查、全面评查或随机抽查等方式,也可以组织测绘地理信息执法单位之间的相互评查或随机抽查。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以审查行政处罚案卷材料为主,必要时可听取有关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单位的工作汇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可以与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考评及责任追究工作配合进行。

第十四条  已建立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本标准、一般标准。一般标准又分为案卷卷面标准和案卷内容标准。

基本标准任何一项存在问题,评查总分即为零分。一般标准中案卷卷面标准总分为20分,案卷内容标准总分为80分。

第十七条 案卷评查得分8089分为合格案卷,得分90

分以上为优秀案卷。评查得分以及扣分理由应当有书面记录,

由评查人员签名后附于卷内。

第十八条 案卷经评查得分90分以上的,应当对执法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办案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评查得分在80分以下的,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承办案件的执法单位进行整改,对办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连续两次评查得分低于70分的,由评查机关提出建议,取消直接责任人执法资格。

第十九条 执法单位接到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机关整改通知书后,应当根据要求,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评查机关。

第二十条 执法单位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查结果10日内向评查机关书面申请复查,评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 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依法行政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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