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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意见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05日
 株国土资规〔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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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意见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湖南省土地交易规则》、《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具体情形如下:

(一)因自建住房和别墅买卖、赠与所引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二)互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母、子公司之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四)以土地作价入股、与他人合作成立新的企业而发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

(五)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或分立而发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生效的法律文书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因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部门职责

(一)市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以下简称国土分中心):负责组织各类园区的工业用地项目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受理、组织相关科室现场踏勘、向规划部门去函等;

(二)各国土资源分局:承担本辖区内的各类园区工业用地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受理、现场踏勘、审核、会签会审和批准。

(三)权籍科:负责对转让宗地的权籍调查和权属审核和确认;

(四)土地利用科:负责审查转让宗地的转让地价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五)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审查转让宗地是否符合收储条件;

(六)执法支队:负责审查转让宗地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

(七)不动产登记科:负责对转让宗地的初步审查并提出办理意见,提请会签会审,对通过会签会审的,核发《转让批准书》。

(八)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转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转移登记。

三、办理程序

(一)各类园区工业用地项目以外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

国土分中心窗口受理、组织看现场不动产登记科提请会签会商分管领导、局长纸质审签国土分中心窗口扫描不动产登记科打印批准书国土分中心盖章。

1. 转让申请:各类园区工业用地项目以外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向国土分中心申请。

2. 转让受理:国土分中心受理转让申请,并开具受理回单。

3. 现场踏勘:国土分中心组织权籍科、土地利用科、不动产登记科、执法支队、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现场踏勘,核实转让宗地的有关情况,形成对宗地现状的书面说明意见,并拍照留存。

4. 规划复核。现场踏勘无异议后,由国土分中心向市规划局去函,征求市规划局审查意见。

5. 初步审查。不动产登记科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转让基本条件的进入地价评估程序。

6. 会签会审。不动产登记科提出办理意见,提交会审小组会签会审。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主管领导主持召开转让会审会,对项目进行审查。

7. 审核批准。转让会审会或规划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由国土分中心退件;对经会审会批准同意转让的宗地,不动产登记科承办,并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转让批准书》。

(二)各类园区工业用地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

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受理、组织看现场会签会商分管分局领导、局长纸质审签分局扫描、打印批准书国土分中心盖章。

1. 转让申请。各类园区工业用地项目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申请;

2. 转让受理:国土资源分局受理转让申请,并开具受理回单。

3. 现场踏勘:国土资源分局组织现场踏勘,核实转让宗地的有关情况,形成对宗地现状的书面说明意见,并拍照留存。

4. 规划复核。现场踏勘无异议后,由国土资源分局向国土分中心出具转让宗地的相关情况证明,再由国土分中心向市规划局去函,征求市规划局审查意见。

5. 会签会审。国土资源分局组织会签会审。

6. 审核批准。未通过转让会审或规划审查的项目,由国土资源分局退件;对经会审批准同意转让的宗地,国土资源分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转让批准书》。

四、转让条件及所需资料

(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税,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3. 未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需由城市规划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提交具有资质并已在网上备案的评估机构对申报转让的宗地出具的书面评估报告,作为缴纳各项税费的依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1.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2. 司法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 对授权经营等其他有偿方式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未经原授权或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

4. 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等资产属国有或国有参股,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同意的;

5. 已设立抵押权,在抵押期间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不得转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6. 已纳入政府拆迁或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或其他依法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申请转让的;

7. 土地有权属有争议或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的;

8. 已认定为闲置土地或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人民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要求

(一)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情形

1. 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时,享受了政府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自身无力开发建设申请转让的;

2. 其他需要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情形。

(二)各类园区项目用地转让必须先取得各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意见。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凭申请人提交的转让批准书和相关费税缴纳凭证等证明材料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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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3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bet365足球比分办公室           2017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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